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温××与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被告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羊毛款13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4日,被告在×县向原告购买羊毛,当时因被告资金短缺,在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出具17000元欠条一份,实际欠款金额为17500元。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母亲于2020年9月份向原告支付现金3000元,被告于2020年年底支付1000元。被告拒不支付羊毛款,致使原告遭受极大的损害,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对欠款事实和欠据均无异议,出具欠据后,其母亲向原告支付现金3000元,其向原告转账1000元,现在还欠13000元。至今未支付欠款是因发生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以后会慢慢给原告偿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原告温××与被告高××经口头约定,由被告前往×县向原告购买羊毛,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羊毛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高××于2019年1月24日向原告温××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温××人民币壹万柒千元,高××。被告出具欠据后,分两次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元和1000元,剩余款项13000元未向原告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并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温××主张被告高××支付欠款13500元,并提供被告高××出具的欠据为凭,该欠据记载欠款金额为17000元,原、被告双方对已履行的4000元均无异议,故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温××支付欠款13000元;

二、驳回原告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温××负担10元,被告高××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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