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宋贵泉,男,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欢与被告宋贵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欢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欢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