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杏坛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惠,总经理。
被告: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