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安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王连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陶安义与被告王连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安义自愿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连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安义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安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陶安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房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