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鑫,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红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勒都,云南众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邓金,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红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鑫与被执行人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2529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于2019年9月30日前还清欠申请执行人的237,000元,到期未偿还部分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邓金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到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邓金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237,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经向申请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成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