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承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张锦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王凌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连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镇江,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船舶大厦702室。

代表人:徐惠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冰,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江安,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连承俊、原告张锦霞、原告王凌莎、原告连某某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书面确认涉案纠纷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原告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对四原告的撤诉申请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承俊、原告张锦霞、原告王凌莎、原告连某某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连承俊、原告张锦霞、原告王凌莎、原告连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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