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林俊,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大专文化程度,住康乐县。

被告马普安,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康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林俊诉被告马普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林俊因双方和解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林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林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7元减半3048.5元,由原告马林俊负担30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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