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林俊,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大专文化程度,住康乐县。
被告马普安,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康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林俊诉被告马普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林俊因双方和解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林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林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7元减半3048.5元,由原告马林俊负担304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