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张村路北侧牛湾作业区一标管理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植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璐,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瑞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金 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胡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