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振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开封市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康太家园1号楼1单元201室。 诉讼代表人:王磬扬,管理人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振龙与被告开封市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豫02破申7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对被告宏润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由宏润公司住所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解决纠纷。宏润公司住所地为开封市康太家园1号楼1单元201室,故本案移交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为宜。且已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自学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张 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