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殿宝,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王静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申请执行人赵殿宝与被执行人王静哲民间借贷纠纷执

审理经过

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辽078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

原告诉称

判决被告王静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殿宝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4日起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殿宝与被执行人王静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2021年2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6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王静哲人民币977.86元,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782执250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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