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先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小军,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培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先庆与被告田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先庆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先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王先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王先庆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继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宏达 书 记 员 李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