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刘振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被执行人: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杨明与刘振海、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刘振海、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杨明借款本金1281303.25元及利息(以1281303.2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履行时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17.2元利息)。二、驳回原告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振海、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因刘振海、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杨明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二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有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宗(不动产权证号:26××47),该土地由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土地予以轮候查封,上述土地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刘振海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本院予以冻结(2023年9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冻结被执行人刘振海名下的保险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明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振海、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明履行债务的义务,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