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买某,男,****年**月**日出生,农民,新疆伽师县。     被执行人艾某,男,****年**月**日出生,农民,新疆伽师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买某与被执行人艾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500元,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2000元,对生育5500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和解内容为2021年10月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000元,2021年11月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9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买买提明·那斯尔 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 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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