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买某,男,****年**月**日出生,农民,新疆伽师县。 被执行人艾某,男,****年**月**日出生,农民,新疆伽师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买某与被执行人艾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500元,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2000元,对生育5500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和解内容为2021年10月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000元,2021年11月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9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买买提明·那斯尔 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 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