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井陉矿区秋军五金机电经销处,住所地:井陉矿区中王舍贾凤路东1排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7MA0D35TH29。
经营者:任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
被告:张银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井陉矿区秋军五金机电经销处与被告张银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未预交的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井陉矿区秋军五金机电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