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田心经济合作社,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委会田心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770。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杨永红,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罗子育,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田心经济合作社、杨永红与被告罗子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田心经济合作社、杨永红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田心经济合作社、杨永红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田心经济合作社、杨永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田心经济合作社、杨永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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