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磊。
被告:王伟玲。
委托代理人:姜涛,潍坊潍城蓝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孙素云。
第三人:高敏。
第三人:于崇科。
第三人:李元庆。
审理经过
原告宋磊与被告王伟玲、第三人高敏、孙素云、于崇科、李元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宋磊于2021年6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