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磊。

被告:王伟玲。

委托代理人:姜涛,潍坊潍城蓝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孙素云。

第三人:高敏。

第三人:于崇科。

第三人:李元庆。

审理经过

原告宋磊与被告王伟玲、第三人高敏、孙素云、于崇科、李元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宋磊于2021年6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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