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申请执行人:李鑫,男性,****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刘禄青,女性,****年**月**日出生,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鑫与刘禄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禄青的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人反馈了此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