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王思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丽与被告王思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艳丽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