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候某候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同市,住大同市。
被告:张某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同市,住大同市。
被告:昝某昝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同市,住大同市。
审理经过
原告候某侯良计诉被告张某张某、昝某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候某候某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候某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候某候某负担1293元,本院退还原告候某候某12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