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稿纸
原告:苏州欧塑管业科技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558803631,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红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瑞,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703881521,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一街253号瀚林尚苑2栋5、6、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福军,总经理。
审理经过原告苏州欧塑管业科技厂与被告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苏州欧塑管业科技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苏州欧塑管业科技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判员 姚江梅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谢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