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伍君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珠晖区。

审理经过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伍君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9)湘042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伍君生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伍君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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