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相军,男,****年**月**日出生,411219195704052011,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河南永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MA40AW3D1Q。
法定代表人:雷正宇,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平相军与河南永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永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相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6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3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永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336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将该款项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永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河南永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雷正宇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查明河南永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旧址已不存在,因此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对该公司法人雷正宇实施拘留措施,因疫情原因未实际拘留到法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281执2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