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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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喆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东路恒大影城2-15室。
法定代表人:孔德恒,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喆嫚因与被上诉人鄂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喆嫚于202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喆嫚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
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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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上诉人张喆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