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告:薛娜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丰诉被告薛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田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