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晓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旺,系内蒙古明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静,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周利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开鲁县美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开鲁县美来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梨树村1115-4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郭晓茹与被告开鲁县美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开鲁县美来农业有限公司)、李静、周利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晓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旺,被告周利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静、开鲁县美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郭晓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开鲁县美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静偿还购买玉米价款32,935.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被告周利成对上述诉讼请求第1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由被告周利成担保,被告开鲁县美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赊购玉米,价款为29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2019年10月1日付清,由被告李静经手,被告开鲁县美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2020年5月3日,原告在被告开鲁县美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处赊购购买种子化肥,总价款为2464.00元。2020年7月7日,原被告进行结算,结算的结果为:原告粮价款加赊购玉米之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的利息减去原告在被告处赊购种子化肥总价款2464.00元,被告还欠原告粮食价款及利息32,935.00元。由被告周利成担保,被告李静与被告周利成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
被告辩称
周利成辩称,原告陈述属实,2018年至2020年底我是美生公司的业务副经理,我是代表公司担的保。2020年7月7日打借据的时候,当时说的1分5的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开鲁县美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赊购玉米,价款为29000.00元,2020年5月3日,原告在被告开鲁县美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处赊购购买种子化肥,总价款为2464.00元。2020年7月7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原告粮价款加赊购玉米之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的利息减去原告在被告处赊购种子化肥总价款2464.00元,被告开鲁县美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还欠原告粮食价款及利息32,935.00元。开鲁县美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由被告周利成在担保人处签字,约定还款期限2020年12月30日月利率1.5%。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出示2019年7月借据一枚、2020年5月3日证据、2020年7月7日借据一枚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被告收购原告玉米,应当支付价款,2020年7月7日达成新的协议,原告同意迟延支付,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可以请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考虑债务形成原因,被告李静在欠款人处签字,作为开鲁县美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开鲁县美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所以开鲁县美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债务人;被告周利成在担保人处签字,没有证据证明其代表开鲁县美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代表公司担保的辩驳理由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开鲁县美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郭晓茹玉米借款及逾期利息32,935.00元,并以本金32,93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20年7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周利成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业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郭晓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00元,减半收取349.00元,由被告开鲁县美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利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齐文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