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
被执行人:向美容,女性,1965年1月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粟登波,男性,1988年1月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粟登平,男性,1986年11月2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向美容、粟登波、粟登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川1011民初3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指定执行员雷建军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调查。依法于2021年3月26日查封被执想美容行人住房一套,该住房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宜处置。经再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被执行人员黑名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保全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礼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