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蔡浩,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安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黄仕塔。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安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XXX号)举行的“SNEC第十五届国际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上海)大会暨展览会”上展出的“寰泰SPACE多回转单轴1P独立跟踪支架系统”产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以查封、扣押、拍照、摄像的方式对被申请人福建安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XXX号)展出的“寰态SPACE多回转单轴1P独立跟踪支架系统”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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