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
被告:袁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海林局退休职工,现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袁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海林局厂办集体职工,现住大海林林业局。
被告:袁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袁某5,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1诉被告袁某2、袁某3、袁某4、袁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袁某1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1以被继承人刚去世不久,更考虑到亲情,愿意与被告庭下协商解决该案件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计482元,由原告袁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