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保全人: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阳山路。
诉讼代表人: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17日,本院根据漯河市昌嘉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1)豫11破8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保证破产重整程序的依法进行,需对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保全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全部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