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葛市饮食服务总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174390395H。 法定代表人:晋连池。 被告:长葛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八七路中段,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7412996X9。 法定代表人:刘永,任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饮食服务总公司诉被告长葛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伟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