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永富,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宁,系锦州市太和区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系凌海市金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长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义县聚粮屯满族乡羊圈子村*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周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洪永富与被告于长龙、周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洪永富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永富以病情变化,需要继续治疗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永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洪永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