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功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曹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曹运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曹清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曹四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汤永红,院长。 被告:湖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解放西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松,院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功兰、曹平、曹运枚、曹清枚、曹四枚与被告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功兰、曹平、曹运枚、曹清枚、曹四枚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的起诉。
原告诉称
本院认为,原告刘功兰、曹平、曹运枚、曹清枚、曹四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功兰、曹平、曹运枚、曹清枚、曹四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2元,免予收取。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帅亚 书 记 员 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