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李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并处罚金的(2020)晋09刑终311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0日和2020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南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人行信息、互联网银行、财富通和支付宝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南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 本院又于2020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李南采取限制高消费。 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5日、2020年12月17日在保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吉林省昌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南有房屋。 2020年11月24日我院委托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李南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调查走访,对该村村长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被执行人李南的生活状况、债权债务、收入来源和就业等情况,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瑞波 审判员 张崇瑜 审判员 郝志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