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1,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户籍地湖南,62172部队政治指导员,衔级:中尉,编号:后字第2901094号。

法定代理人:孙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桃,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岳阳楼区。

被告:黄某3,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黄某4,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黄某3、黄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黄顺生、谭初秀的财产,即坐落于新邵县的房屋以及黄顺生邮政银行卡号:60×××43内的存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黄顺生、谭初秀有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等四位子女,现黄顺生、谭初秀已经去世,留有坐落于新邵县的房屋及黄顺生邮政银行卡号:60×××43内的存款若干,由于分割财产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黄某1属植物人状态,在其行为能力未经法院确定并指定监护人前,孙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不能确定为原告黄四生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退还给原告黄某1。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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