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二尧,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新陇村道口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洲,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树权,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平明镇周徐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二尧与被告周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二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洲、被告周树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二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6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直至付清,暂计算到起诉日为27952.6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在新浦开设足疗店,口头承诺按月息1分付息。具体借款为:2013年6月11日借款20000元,通过卡转账方式分两次支付;2013年6月22日借款10000元,由原告当天从银行取款10000元,现金当面交付;2013年6月27日借款10000元,由原告当天从银行取款11000元,留下1000元,10000元当面现金交付。三次借款,被告均出具书面借条。2014年8月15日,被告通过银行卡还款10000元。2016年2月6日,被告通过手机银行还款4000元。大概在2017年3月份,被告因被人举报涉嫌诈骗被海州区经案队调查时,被告还承认借款未还完。2018年,原告家属遭遇车祸急需款项治疗,原告电话里联系被告,被告以足疗店开倒了,没有资金为由进行推诿,后来发展到拒接电话。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6000元,并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暂计算到起诉日利息为27952.66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周树权辩称:时间太久了,还过2000元应该是本金,原告说是利息,利息过高。账早就结清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11日至2013年6月27日,被告周树权分三次向原告张二尧借款共计40000元,并出具手写借条三份。借条一载明:“借条今借张二尧现金贰万元正经借人:周树权2013.6.11”。借条二载明:“借条今借张二尧现金壹万元正经手人:周树权2013.6.22”,借条三载明:“借条今借张二尧现金壹万元正经手人:周树权2013.6.27”。2013年6月11日,原告张二尧通过银行分两次共向被告周树权转账20000元,2013年6月22日,原告张二尧从银行取款10000元,2013年6月27日,从银行取款11000元。被告周树权已经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借记卡活期交易明细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转账20000元,已经还了2000元,实际收到本金18000元,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原告的辩称不予采纳。原告于6月22日、27日分别取款10000元,可以与原告所称通过现金交付借款相互印证,本院对6月22日、6月27日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在借贷行为发生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张二尧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未及时还款,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关于利息,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了1分利息,被告称利息是一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3条、第4条规定的自认规则,本院认定借贷双方存在月利率为1%的利息约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树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二尧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如下:以本金2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3年6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被告周树权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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