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舸。 被执行人:啜春辉。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403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啜春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啜春辉银行账户(尾号1141)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