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住所安徽省祁门县新城区大冲安置房5#-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075628724R。
负责人:薛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朱志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系朱志结的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与被告朱志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定于2021年7月26日开庭审理,原告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经传票传唤,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经通知,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