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金寿因与被上诉人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21)粤1426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金寿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金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金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李金寿负担。李金寿可向本院申请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