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路国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田铁林,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路国富与被执行人田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4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 107 350元以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田铁林存款19 517.03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田铁林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493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李 维
审 判 员 何保杰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