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山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会东县锦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东区园丁二区。
法定代表人:戚天寿,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山松因与被上会东县锦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住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6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上诉人高山松申请,本院作出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且上诉人高山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高山松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