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31号。

负责人:管瑞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川,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云,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冀海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临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温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冀海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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