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应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苏芳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乌鲁木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14号楼3801室至3805室。
法定代表人:肖广瑞,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应江与被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乌鲁木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李应江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应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6.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应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