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拉萨地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住所:拉萨市X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告:那曲卓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那曲市那曲县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告:孙某,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市XX区人,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拉萨地方某公司诉被告那曲卓众某公司和孙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拉萨地方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拉萨地方某公司与被告那曲卓众某公司和孙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各方私下已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原告拉萨地方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拉萨地方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1.96元,减半收取4850.98元,由原告拉萨地方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