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谦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谦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谦的存款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小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廉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