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充市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迎凤路2幢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彬,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兴春,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南充市嘉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南充市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兴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南充市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市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充市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