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道县儒房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濂溪办事处和一大道以北翔和路以南御景豪庭小区1栋2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MA4PC73R1R。 负责人:何回平,男,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系原告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系原告副总经理。 被告:房团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62号鸿峰商务大厦16层1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3566871305。 负责人:申珂,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道县儒房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团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被告房团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原、被告在2018年6月25日签订的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了纠纷发生时,管辖的法院是甲方(房团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因此,本案应裁定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本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期间,原、被告对所涉纠纷进行了协商。原告道县儒房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道县儒房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计1609元,由原告道县儒房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明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