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冠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闫红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冠恩与被执行人闫红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闫红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闫红强应履行以下义务:1.返还出资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返还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796元。本案执行费96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或执行行为: 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财产。经查询,除零星存款外,本院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在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或机构有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于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于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7月15日,本院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付通账户内的网络资金,实际冻结金额合共1.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上述账户将自动解冻; 4.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内的网络资金,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上述账户将自动解冻;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相关案件信息可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查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行为未提出异议,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7执21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健钊 审判员  卢秀丽 审判员  王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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