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孙庆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审理经过
关于王作明申请执行孙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庆平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作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庆平偿清180 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孙庆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本院查明
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孙庆平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扣了其名下存款1847.19元。被执行人孙庆平名下车辆已查封,被查封之车辆本院暂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孙庆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股权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鉴于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孙庆平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作明申请的180 000元,已执行1847.19元,尚有178 152.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清偿。经我院核实,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京0114执43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