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作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蔡士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作文与被告蔡士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徐作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作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作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