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兴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傅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议方,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市阿维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东座508。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兴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阿维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兴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浙江兴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立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廖林锋 书 记 员 陈玉莲